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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昂3案例库:未及时采取措施致房产被转移河北一法院被判作出国家赔偿

时间: 2024-10-20 | 作者: 小编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澎湃新闻查询到,“邹某某申请某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进入该案例库。案例中,某法院仅作公告而未采取执行措施,致所涉房产被转移过户,被要求赔偿邹某某192366.23元。该案裁判要旨指出:人民法院未及时采取措施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债权无法实现的,属于错误执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显示,1993年7月3日,某法院就邹某某诉邓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1993)东法调字第01-29号调解书,确定由邓某某从1993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原告邹某某欠款20000元,到1993年底全部结清本息共计104729元。调解书生效后,因邓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1994年1月6日,邹某某申请某法院强制执行。1994年5月10日,某法院向邓某某发出公告,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迁出邢台市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4、5、14号住房,如逾期不迁,将强制执行。

  在法院公告期间意昂3,邓某某之子刘某于1994年7月11日以邓某某名义将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4、5号房产出售给高某某和赵某某,并于7月14日办理了过户登记。1994年8月19日,某法院作出(1994)东法执字第01-2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某某所属的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的4号、5号、14号房屋。1994年8月22日,某法院作出(1993)查字第01-29号查封令,查封邓某某在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的4号、5号房屋(因14号房屋为赵某群所有,所以未查封)。

  1995年6月15日意昂3,某法院作出(1993)某民决字第01-29号民事决定,确认邓某某为逃避债务,通过某市房地产交易处和产籍产权监理处非法将上述两套住房分别出售给高某某、赵某某的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1995年8月2日,某法院向邢台市房地产交易处和产籍产权监理处发出(1995)东法执字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为邹某某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996年3月,邢台市房管部门收取了邹某某的房屋过户手续费,但一直未能办理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4、5号房屋的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998年4月27日,某法院作出(1998)执字第01-291号民事裁定,认定案外人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业已善意取得房屋,并经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故裁定撤销了该院(1993)某民决字第01-29号决定书。

  2001年12月21日,某法院作出(1993)执字第227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执行案执行终结。此后邹某某多次反映某法院执行违法等有关事项。邹某某以法院不及时查封、执行案涉房屋致财产流失为由申请确认某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该案经多次审理,邢台中院于2010年6月裁定确认某法院对已经发现的邓某某的房产不执行的行为违法。

  邹某某于2011年7月向某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套房屋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某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邹某某向邢台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邢法赔字第8号国家赔偿决定,由某法院赔偿邹某某52924元。

  邹某某不服,向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冀法委赔监字第6号决定,指令邯郸中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2013年6月5日,邯郸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3)邯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某法院赔偿邹某某192366.23元;二、驳回邹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邹某某再次向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冀委赔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了邹某某的申诉。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某法院在执行邹某某诉邓某某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在知悉被执行人邓某某财产的情况下,仅作公告而未采取执行措施,致所涉房产被转移过户,使邹某某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利益无法实现,该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裁定确认违法。某法院的执行行为造成邹某某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104729元及相应利息共192366.23元。邓某某的涉案房产并非某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并据以执行的标的物,法院查封邓某某的房产,仅属于实现被保护债权的执行手段,故邹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其所有,并要求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国家赔偿,不应予以支持。本案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及相应利息进行赔偿。

  案例裁判要旨指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知悉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作出公告而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控制,致使该财产被转移,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属于错误执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相关房产违法拖延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无法实现,应以该错误执行行为所致未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及相应利息,作为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未予执行的涉案房产价值的,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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