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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宜章法院一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时间: 2024-08-07 | 作者: 小编

  近期,宜章法院法官助理廖双龙同志撰写的案例《邱某不当得利案以案释法》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刊登,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70后男子陈某于2019年结识了90后女子邱某,并迅速发展成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邱某以“恋爱关系”为由多次向陈某索要大额款项,陈某为博取邱某好感,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邱某转账数十次,共计约34万元。2021年,双方因矛盾分手,陈某为挽回经济损失,遂将邱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邱某仍以“和好”为由继续向陈某索要钱财。陈某为与邱某和好,在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向邱某转账约10万元,还将其信用卡供邱某套现2万元。但邱某并无结婚意向,陈某挽回无望,为此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邱某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邱某交往期间,难免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但本案中,陈某向邱某转账的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开支,应当区分评价。经核实,陈某向邱某单笔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转账共计4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邱某返还陈某不当得利4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他人遭受损失。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因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欠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因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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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一般生活经验,法院酌情将单笔金额未达到一定数额以内的转账认定为一般性消费性开支,不予返还。单笔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转账属于大额支出,应认定为陈某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当陈某与邱某终止恋爱关系,陈某欲求与邱某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未实现,赠与合同即失效,邱某继续占有赠与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拒不返还赠与财产则构成不当得利。

  男女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产生经济往来,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恋爱期间的转账根据其法律性质一般可区分为以下五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不得要回。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如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则可以要求返还借款。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他人遭受损失。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因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欠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因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四)彩礼。在我国的传统婚俗中,谈婚论嫁时男方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彩礼。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若能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以下三种情况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五)诈骗。若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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