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8时,大会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2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1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司法保障民生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民通过中国人大网提出问题,参与讨论。
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代表在线”活动今晚又跟广大网友见面了。倍受关注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已进入第七天。今天下午,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保障民生,是会内会外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广大网友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为此,大会新闻中心邀请到2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同志,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现在,我把3位嘉宾介绍给大家,他们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先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代表。
与前一次“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的问答方式相同,本次依然有3位代表与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国际在线、法制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中国人大网10家网站的网友进行交流,轮流回答网友提问,其他嘉宾可以做简单补充。下面,第二场代表与网友在线交流活动开始。首先,请中国人大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我代表中国人大网网友“法大”向张军院长提出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上最近有不少新提法,比如宽严相济、司法为民,还包括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司法保障民生,请问这些理念提出的背景是什么?司法保障民生又有什么内涵?包括哪些具体的措施?谢谢。
非常感谢能够在今天院长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的晚上和各位网友在线交流,介绍一下法院的工作。当前处于矛盾凸显、犯罪高发、案件非常多的特殊时期,特别是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人民法院面临如何把案件稳妥地处理好,使中央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切实得到贯彻执行,为审判工作给予司法保障的任务,我们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司法为民”的主张。在审判工作当中特别注重保障民生。
就保障民生的内涵来说,我们在审判工作当中,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审理具体案件等一系列方式加以体现、加以落实。从司法解释来讲,对涉及到民生的案件,注重加强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司法解释当中,如果遇到民生与发展和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民生保障这方面加以倾斜。
比如,去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居民住房、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和业主总是要有利益上的交往、冲突,当遇到必须确定哪一个方面的利益需要重点保护,遇到冲突必须解决的时候,我们在业主、在物业或者开发商之间必须做出倾斜、做出选择的时候,要向业主这方面加以倾斜,给予保障。物业、开发商的利益依法维护,只是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业主这方面加以倾斜。
这就是保障民生在司法政策上的体现。我们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当中,比如刑事案件,我们明确地在审判工作当中提出,城市农民工到城市来服务,他们的妻子、子女在农村往往就成为特别的,我们刑事审判工作就要给予特别的注重,凡是在农村以留守妇女、儿童为对象的盗窃、抢劫、犯罪,在审判实践当中要特别体现依法严惩的政策,依法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体现对这一部分特殊的群体的特别保护。我想这个问题就简单介绍到这里。
各位代表晚上好,中国网山西网友“挖媒致富”向公丕祥代表提问,对于一些情节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劳动争议等,能否考虑引入公众评议机制,或是构建公众评议的平台?谢谢。
各位网友,晚上好,非常高兴能够在全国两会期间,和各位网友在网络上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交流意见,沟通想法。刚才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来加强民意沟通的问题。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工作报告中专门谈到了,过去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在加强民意沟通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
我们知道,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属性,在法院工作中,加强和改进民意沟通工作,密切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近年来,我们江苏法院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我们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委的部署要求,努力构建民意沟通的表达机制,不断畅通民意沟通的表达渠道,通过多种形式来加强诉讼民意的运用和法律工作,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比如说我们聘请了特邀监督员,对法院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我们还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旁听典型案例的审理,同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案件这样一些民事案件中,我们也得到了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大力支持,他们派出了特邀调解员,来参与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加强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民意沟通和民意交流,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非常感谢主持人。各位嘉宾晚上好,我是来自人民网的记者。我代表人民网的网友“心中的天秤”请问陈燕萍代表,他说,您的事迹前不久就有不少报道,大家都很钦佩您柔情法官的一面,不过我觉得社会不仅需要柔情法官,还特别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官来主持社会正义,能不能说说您在这方面的情况?谢谢。
感谢这位网友,也感谢今天有机会能和各位网友见面,进行交流。谢谢刚才这位网友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可能在前一段时间,对我的报道当中,大家比较感兴趣的是以我柔情一面报道得比较多。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在处理不同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办案方式也不同,并不是以单一的形式出现的。作为一名女性法官来说,可能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当中,更多的是以柔性、柔情来进行调处、交流,当事人也比较容易接受,这样当事人也有可能在我们调处的过程当中化干戈为玉帛。
针对这一类案件,我想并不是要以铁面形式才能主持社会的正义,当然如果遇到一些当事人在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时候仍然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纠纷时,比如,对一些不赡养父母的当事人,我也会以铁面的形式进行严厉的教育,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依法做出判决,如果他不能依法地按照判决来执行,那么我也会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执行。谢谢。
张军院长您好,我代表央视网的网友“笔尖的祝福”向您提出问题,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请问该解释是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当前我们社会上广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的家长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我觉得,最高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因为我们知道,利用互联网、手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信息,受害面最大的就是可以很容易在网上接触这些信息的青少年,对他们的腐蚀、侵害是最严重的。因此,这一类案件多发很快就引起了中央政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引起了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所以“两高”共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这样一个针对性非常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本身制定的初衷更多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同时,在解释的具体规定当中,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涉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它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就会更加严格。比如,如果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传播不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文件,要达到20个才构成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就有了明显的区别。
另外,在定罪量刑标准里面还有一个,我们把它叫做兜底条款,就是具备了其他严重情节的也要依法从严惩处,这个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把握上,就包括了如果未成年人涉猎的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属于定罪量刑要考虑从严、从重的特殊情节,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谢谢。
中国广播网的网友“理解万岁”想请问各位代表,你们在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过亲朋好友向你们说情去关照一下某个案子?你们是如何处理的呢?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我原来是在高校工作,到法院工作今年是第九年了,我可以实事求是地告诉这位网友,这么多年来,亲朋好友给我打招呼,要求关照案件,虽然不多,但是也是有的。对这样的情况,我一般是这样掌握和处理:如果他们是打电话来反映情况,反映一些个案的处理,我就要求他们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向有关的法院、有关的审判部门反映情况;如果他们是来信反映,我就一律将案件转交我们法院的督查部门,由他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从来不过问、不干预、不打听这些案件的处理情况,包括案件审理过程。所以,这样做的结果,应当说,绝大多数的亲朋好友都能够给予理解。但是,说实在的,也有一些不理解,还是有些意见,但是我认为,这样做是恰当的。谢谢。
刚才这个问题,我们公院长已经进行了回答。作为一个基层法官,我们也有亲朋好友,有些案件,有些案件在我手上审理,也会有人来找我说情,当然,如果他提出的观点是在法律的制度范围内,我会采纳的,如果他来说情是基于他的利益最大化的保护,而不在我国法律范畴之内的事,我不会采纳他的意见。也许这个处理的方式可能会使很多的人感觉我不尽人情,但是我觉得我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给我的,我不可能因为私情就滥用我手中的权力。
各位嘉宾、各位代表,晚上好,我们法制网网友给陈燕萍代表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他说,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二是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请问陈燕萍代表,你如何理解这二者的关系,你在具体工作中又是如何去提高司法能力的?谢谢。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民生司法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来的司法理念,去年全国法院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今年仍要继续开展这项活动,就是贯彻落实民生司法的这一司法理念的具体行动。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
一个法院的每个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提高了,那么这个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就提高了。但这不是简单的相加,要形成整体的力量,这里我想法院的党组是关键,党组要有凝聚力、战斗力。我在具体工作中,从三个方面来提高司法能力:一是提高政治能力;法官要讲政治,要讲大局。执法理念上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为民司法、服务大局。法官是人民的法官,用好手中的权力为民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法官也不能高高在上,做贵族式的法官,要深入到百姓之中,为民解忧,做百姓信服的好法官。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有句俗线年我进法院,先后学习了法律大专、法律本科,平时也非常注重经常性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在实践中探索符合国情、适合社情民意的司法方法。
院长指出,司法能力是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王院长提出的三个能力,落实在具体审判实践中也就是司法方法。我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也形成了一套工作方法,也就是以我的名字命名的“陈燕萍工作法”,我处理的案件当中,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0%以上,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结案率可以达到90%。基本上都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老百姓对我这种工作方法也比较认同。处理案件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都很信服。
谢谢主持人。人民网网友想请问张军代表,社会普遍反映了“告状难”的问题,这其中的症结在哪儿?各级法院有什么措施来求解这个问题?
谢谢你的这个问题。确实,很多老百姓,包括我熟悉的一些人,说起到法院打官司,真是不知道怎么去做。时间也搭不起,后果也估计不到,就觉得比起看病、看医生还要难。我觉得这非常容易理解。人嘛,要是去医院看病,一生总得有一些次数,看了一次,下一次医院的流程我们就熟悉了。打官司,一生可能碰不上一次,这一次可能就是空前绝后,这一次完全没有经验,就觉得处处不了解,事事不知道可能的后果,这样一种心理上的压力、心理上的预期不能很好地得到解释,弄清楚,就感到难。这是我了解到的很多人的心理。
同时,群众感觉“告状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平常发生的纠纷,到了法院打官司,必须要举证,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那么,哪一个善良百姓在日常生活当中会预计到要打官司,要举证、有举证的意识、会保存证据呢?到了法庭,“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诉讼原则,对任何一方都是平等的。我说他欠了我两千块钱,我拿不出证据来,我心里知道,对方心里知道,但是,法官并不知道,拿不出证据,就是不能胜诉。我就觉得,太难。这又是一难。而且这个是很普遍的。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在完善过程当中,百姓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我们还在进行普法,已经进入了“五五普法”,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地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
再一个,任何一个诉讼,我们的老百姓都希望像看病一样,今天去挂个号,上午如果等不及,下午就能有个结果,但是,诉讼必须要有一个过程,你起诉了被告人,法院要去通知被告人,被告人还要做一个准备,到了法庭上,对方才能拿出新的证据,这样审理期限是双方都难以准确预期的。因此,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一审审限是六个月,很多网友、很多老百姓知道以后,往往是一声叹息,六个月的时间,光是耗、等,就耗不起、等不起,所以真的是感觉告状难。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这是我们普通老百姓所不能熟悉的。对于这些问题,老百姓觉得难,法律又做了这样明确的规定,要想把官司公正、及时地审理清楚,又必须遵循这些程序,我们怎么来解决老百姓感觉到的难呢?这是我们近年来,特别是新一届最高法院领导班子着力去解决的问题。
为解决“告状难”问题,我们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在各级法院积极地促进建设立案大厅;院长在今天下午的工作报告当中特别地向人大代表报告,最高法院甚至也在2009年建设、启用了立案大厅,方便全国的老百姓到最高法院依法申诉立案。这个立案大厅的方便在哪里呢?它就像医院的挂号大厅一样,到了这个大厅就有人引领你解决你某个问题在哪一个窗口,诉讼费在这个大厅里就可以直接交了。有一些简单的轻微的案件,甚至我们在立案大厅就有人引导你在立案前加以调解,有些问题可能比在医院里看病还要迅速解决了。这是我们方便老百姓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全国中级法院已经有78%的基层法院和85%的高中级法院都设立了立案大厅。
第二,我们在立案大厅还专门印制分发《诉讼指南》,告诉当事人,你这一类案件是要经过哪些程序,经过大体上多长时间,你这个诉讼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加以提示、加以引导。这就大大方便了从来没打过官司的老百姓。
第三,有一些老百姓没有证据意识,到一些地方取证也很难,我们法院尽管面临案多人少的特殊压力,仍然会更多地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职权,在必要的时候,替老百姓、当事人去调查取证,这就是依职权取证。我们不过多考虑案多人少的这问题,而是更多地为老百姓分忧解难,主动地多做一些的工作。
第四,案件做出裁判以后,我们许多基层法院采取“判后答疑”的方式,替老百姓释惑解疑,说明为什么这样判。许多老百姓原来不了解,觉得判得不公,又上诉,进一步地耗费自己的时间意昂3招商、精力。现在有一个判后答疑,有一些即使败诉的当事人,听清楚了、明白了,也就服判息诉了。同时,我们还有一些信访申诉的制度,保证老百姓在认为不公正的时候,还有一个求解的渠道。
通过网友们给我们反馈的信息,以上这些措施在实践当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谢谢。
法制网网友想请问公丕祥代表,你们法院判决之后的执行情况如何?被判赔偿的责任人如果确实没钱怎么办?或者有钱故意藏匿,你们有办法、有精力去查吗?请举几个例子。谢谢。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义务人不能够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之内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之下,法院一般来说都要进行审查立案,立案之后交给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我这里有一组数据说明一下江苏法院去年的情况。2009年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3万多件,其中执行案件占了相当一部分,达到了261075万件,结案250930件,其中实际执行到位结案178068件,占了70.96%,执行到位标的金额达到了361.44亿元,程序终结72862件,占了29.04%。
我特别提醒我们各位,刚才这位网友提到的问题,就涉及到程序终结案件。所谓的程序终结案件主要就是指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如果权利人因此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这个情况之下,我们就启动了执行救助的机制。在这方面,我们江苏法院从2003年开始就进行了探索,各地法院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陆续建立了执行救助的基金制度。
2005年,江苏高院和省财政厅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联合发文,把执行救助这个制度进一步地覆盖到全省,并且由财政资金给予稳定的保障,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江苏法院共落实了执行救助的专项资金达到了9321万元,对于34021件案件的特困权利人给予了执行救助。另外,去年开展的执行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江苏法院通过政府的财政拨款的主渠道,一共落实了执行救助资金达到了3000多万元,所以,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至于刚才这位网友提到的对于那些故意藏匿财产,不履行义务的,一般来说,法院可以采取对被执行人公告曝光、举报悬赏、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这样一些强制措施,包括搜查、罚款、拘留。如果有的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去年,我们江苏法院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我们充分运用了法律规定的这样一些制度,对832名虚假申报的被执行人给予了拘留或者罚款。同时,还采取了高效集约的方式集中批量地查询被执行财产,此外我们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借助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帮助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说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比如去年,我们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涉及到要执行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申请执行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外省的一家木材公司,当时,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所以,我们依法查询了它23个银行帐户,查询了被执行人的30多处房地产,在执行过程中,对银行冻结的资金进行扣划的时候,相关的银行拒不协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及时地对这家银行给予了罚款制裁。所以,通过这些措施,最后迫使被执行人筹措资金,先行履行支付了700多万元,最后,这个案件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
我想代表中国新闻网网友“友谊树”提问陈燕萍代表,您既是法官又是全国人大代表,您是怎么处理司法为民和履职为民的关系的?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您刚才也说了,我既是一名法官,同时我也是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法官是我的本职工作,我通过审判个案昭示法律的正义和公正。我2008年1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参加社会活动比较多的情况下,我仍然每年办案200多件,尽好一个法官的职责。通过办案使我了解辖区内的社情民意,尽好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同时,我还开通了人大代表的热线,建立了人大代表工作室,广泛地听取民意,接待来访群众,并做好专题的调研,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如今年我提出了关于对特困群体建立执行救助资金的建议。就是对我所在的靖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无执行能力进行调研后提出来的。
现在,这类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无执行能力,大约占我们申请执行案件的3%,也就是说,每个法院每年都有30至40件,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一些信访案。刚才公院长在回答前一个网友的时候也提到了,我们江苏已经采取了一些特殊救助方式,我建议在全国建立这样一个针对特困群体的救助基金。所以,今年我就在两会当中提出了这个立法建议。一定意义上来说,好法官看的是个案整理,好代表看的是议案的效能。法官和代表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但背后的理念是一致的,那就是一心为民。谢谢。
谢谢主持人,各位代表,大家晚上好,我是中国经济网记者,代表中国经济网网友请问张院长一个问题,近日,《中国法院印象2009》摄制完成并通过网络媒体播出,该片按照能动司法、为民司法、规范司法、廉洁司法、阳光司法五个关键此,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亮点分为五大部分进行了展示,我们想请问一下张副院长,2010年最高法院还会有哪些亮点推出为大局服务?
很感谢我们的网友观看了《中国法院印象2009》这样一个片子,并且能够归纳出“能动司法、为民司法、规范司法、廉洁司法、阳光司法”这五个方面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亮点。,一直以来,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的工作都是力求扎扎实实为老百姓做一些实事,为我们的民生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为我们的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2010年,只要我们能够把已经确定的司法改革、工作管理、便民服务、廉洁举措等等规范制度进一步地落实,进一步地深化,这本身就是亮点,这本身就是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也就是说,2010年,按照院长在今天下午工作报告当中提出的,我们要把审判工作公正、司法改革创新、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夯实这些方面进一步地抓紧抓好,这就是我们的工作亮点。
在这些方面,审判工作公正,我想就是要在案件审理的及时性上、公正性上,在进一步地说理便民上让老百姓感受到有更好的表现,让老百姓更加感到贴心、满意,这就是亮点。在司法改革创新方面,量刑规范化的举措今年就部署在全国法院试点,全面铺开,我想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广大老百姓会更切实地感受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合理的约束,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会有更明确的体现,上诉抗诉案件会进一步地减少。在队伍建设的严肃性方面,我们提出,要“抓早、抓小”,在还没有酿成对案件枉法裁判的时候就能够及时制止“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所以我们把廉政监察员建在要害的审判岗位,就是能够贴近监督,防止枉法裁判的发生,而不是发生以后再去严处。基层基础,我们在为基层法院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方面,在法庭建设的合理布局方面,也有许多新的举措,希望这些原则性工作安排在今年工作的扎实落实当中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谢谢大家。
我代表中国人大网网友“法无止境”向公院长提一个问题,最近中央九部委再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据了解,宁夏代表团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形成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的长效机制,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我完全赞同宁夏代表团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刚才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就两高关于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做了一个非常详细的说明。根据最高院的要求,结合江苏法院的情况,再补充一些内容。
我们知道近年来,互联网上的淫秽色情内容呈现出一个泛滥的态势,对整个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的专项行动,这些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有力地震慑了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这样一个专项行动中,江苏法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审结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最大的制作、传播“温柔”系列木马团伙案,以及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新海岸线”这样一个特大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一批涉及网络犯罪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应当看到,净化网络空间的环境单靠专项行动,是不够的。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方式,加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净化网络环境的长效机制。从立法层面上讲,当然有许多工作要做,我认为,当务之急,要加快电子证据立法工作,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电子证据规则,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一个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谢谢。
我是新华网记者,我这里代表新华网网友问一下陈燕萍代表,为什么说人民司法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工作中要以保障人民生活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您作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又是如何在具体工作中体现这一点的?
谢谢新华网网友的提问。大家知道,我国法院,法官前面都冠以“人民”二字,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人民法官以及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就决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法院工作的宗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以保障人民生活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目前在我国,特别是农村,老百姓的证据意识还不强,他们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以及运用证据,一般诉讼的时候,如果我们法官只限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就可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同时,也可能因为他们不能举证证明,就使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如果简单的依据证据规则判,案子虽然结了,但是事情没有了,当事人就会引发缠访,从而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我在审判工作当中,我一般不是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遇到这一类的案件,我会主动地去指导当事人举证,并主动地、适度地进行主动查证,使处理结果在一个公正的前提下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这就是体现人民司法性的一个例子。谢谢。
央视网和中国网络电视台的网友“三年前的今天”请问张副院长,您认为司法保障改善民生的关键何在?
今天网友们提出的问题,许多涉及了对民生的保障。如何加强对民生的司法保障,一直是各级法院重点关注并积极加以解决的问题。刚才,我已经讲到,司法保障民生在具体审判工作当中,在司法政策上,必须面对冲突和矛盾的时候要加以倾斜。在司法解释的制定上也要体现这样一种司法政策导向,除此之外,人民法官在案件的审理当中要做到保障和改善民生,最关键的还是要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要避免单纯地就案办案,要看到案件背后的民生、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问题。这是我们新时期法官司法能力需要特别加强的一个方面。
另一个方面,我觉得最关键的就是要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在制度创新、制度落实上下功夫。以审判管理制度为例,现在,我们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依照查清楚的事实证据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判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要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就不是简单地依法裁判就可以了,所以,我们才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具体审判管理上,一个案件的判决是不是公正,我们能够看到。但是,判决的效果好不好,问题是不是得到了彻底解决,裁判能不能够得到执行,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所以,我们一些法院创新审判管理方法,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以后,必须考虑有没有上诉、上诉以后会不会因为事实证据必须改判、是不是二审以后还要有申诉、是不是会缠讼不止等问题。一些的案件,原判可能没有问题,但是你稍微多做一些工作,案件当时就会了结。我们把这些案件的审结后的跟踪举措作为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把这一经验加以总结,现在我们还要推广到全国法院,以进一步创新审判管理方法。我想,这也是我们司法要求的保障改善民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一个关键。谢谢。
不少新华网网友对民生案件的管理很关心。在这里想问公丕祥代表一个问题,民生案件本来就事关当事人的生活生计,民生案件诉诸法院,群众最关心的是其权利是否得到救济。请问,公丕祥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努力尽可能减轻群众诉诸司法过程中的负担,采取了哪些措施去保证群众权利得到救济?谢谢。
近年来,江苏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抓手,积极落实各项司法为民的措施,努力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尽力解决或者减轻涉诉群众的诉讼负担,取得一定的效果。我们主要是重点抓了这么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健全民意沟通的表达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第二,重点抓好涉及“三农”、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案件的审理工作,来依法及时有效地维护相关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民生的改善。第三,全面推广江苏常州法院的经验做法,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对当事人的诉讼实行了一站式的全程服务。到目前为止,我们全省125家法院全部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并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包括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主要任务、工作职责,包括一些外部的形象性的标志,全省法院都有一个统一的要求,目前,效果还是比较理想的。第四,我们进一步地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大力推行巡回审判。所以,在这方面,效果也比较显著,去年,我们江苏人民法庭一共设立了固定的巡回审判点697个,比上一年增加121个,去年,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一共有18451次,审结的案件达到了18301件,同比分别增长42.2%和42.4%。第五,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去年,全省法院共对15697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达到了3743万元左右。这些措施对于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谢谢。
中国网网友向陈燕萍代表提问,陈代表您好,您被百姓誉为法官妈妈,并且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等荣誉,我们注意到,这次您又带来两个建议,其中一个是《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建议》,请问您认为打拐除了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外,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努力遏制这样的犯罪发生?谢谢。
儿童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儿童也是每个家庭的未来。子女是父母的期望,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儿童被拐卖了,在这个家庭里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是灾难性的事件。有的家庭为了寻找被拐卖的儿童,不惜倾家荡产,到处寻亲,有的一寻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是终生。打拐除了从严、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外,重要的是要做好预防工作。现在在农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儿童成了留守的儿童,他们随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年纪大了,难以顾及,使那些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就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管理,要做到不失控。有的儿童虽然随父母到城里打工了,都是由于打工生活艰苦,一边打工,一边要照料子女,难免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也有可能给犯罪分子可钻的空子。因此做好这一方面的防范工作也很重要,也就是说让犯罪分子的企图不能得逞。
二是对买方也要打击。拐卖儿童为什么在一些地区很猖獗?主要的是拐卖儿童有市场。打击拐卖儿童行为,这不单单是一个“拐”的一方,另一方面要在“买”的这一方进行严惩,同时这也是一个社会共同的合力,这也不单单是政法部门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的事,要宣传,要使群众形成一个社会合力,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做到“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发现有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必须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同时,我想,也应当将此纳入地区综合治安考核评比之中,以一个足够的社会平台共同摸索、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发生,我想这一点还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中国广播网网友想请问张军代表,我无意中听说法院在面向残疾人、五保户等时,在诉讼费等环节有减免、缓交等各种帮助措施,可是在平时的生活中,很少听说这方面的消息。今后法院能否在这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老百姓、,也敢于打官司?谢谢。
我们这位网友很有意思。“无意中听说”,说明这方面的宣传比起以前还是普及了。确实,人民法院在体现人民性方面有许多实实在在的举措,今天下午院长的工作报告当中就特别讲到,我们法院在司法救助、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方面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去年一年,为因为生活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减、免、缓交诉讼费一共是7.6亿,这个数字一年比一年要大,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这一方面的宣传,我们今后会通过网络包括在座的各个网站向广大的网友进行宣传,也希望网友们能够帮助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宣传,让更多的人“无意当中”听到。
另外,我还想讲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普通老百姓、邻里家庭生活当中发生一些矛盾是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加不要敢于打官司,也就是说,能够通过人民调解、通过德高望重的长者替你主张权利,替你说话,把问题解决了,就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既劳民伤财,又伤感情。我们中国的古话就是以和为贵,一打官司就伤了和气。所以,我们在诉讼当中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邻里、家庭纠纷,会尽最大的努力去调解,目的就是想让当事人今后能够有一个更和谐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如果硬判下来,对方气没有消,不自动履行应该履行的赔偿义务,法院再强制执行,恐怕当事人之间一生都会生分,弄不好还会激化矛盾。所以,作为一个法官,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老百姓能不通过打官司解决的那些纠纷都不要打官司,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少是我们社会越来越和谐的一个表征,谢谢。
各位嘉宾晚上好,我是国际在线记者,国际在线网友“在水一方?”给公丕祥代表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他写到经常看到新闻,在同一起事故的遇难者中,城里人有城里人的赔偿标准,农村人有农村人的赔偿标准。我就是一个农村人,但我长期在城里打工、生活,花的钱跟身边的城里人是一样的。为什么一出事,赔偿的标准就降低了呢?谢谢您。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这些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视,采取了许多措施。人民法院也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刚才提到的是民事赔偿案件中民事赔偿标准问题,这些年,我们江苏法院在这方面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06年,江苏高院就制定了一个《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在这个意见里面,我们明确地规定,对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这个规定非常明确。同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一般来说,就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予以赔偿。像刚才这位网友提到的情况,如果案件是在江苏法院审理的,一定会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执行难”为社会广泛关注,刚才公丕祥代表已经在这方面介绍了一些情况,比较清楚了。我想在这里特别强调,“执行难”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根本没有办法执行。我们很多的老百姓把它叫做执行难,其实这些案件已经不存在了,你在起诉的时候,对方已经把你的财产转移、挥霍,法院判决只能是说你在法律上是胜诉的,对方财产已经没了,用一些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要血一盆、要钱真的是没有了”。这样的案件是没有办法再去执行了的,我们有一个这一类案件终结的标准,即不再作为执行案件。二是真的“执行难”案件,就是有财产,但因为种种原因,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不去执行、拖延执行、消极抗拒执行,这一部分案件就是我们在过去的一年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重解决的,全国一共统计出来是347万多件,纳入清理的范围。
在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当中,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我们健全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包括交办案件、督查、提级执行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标的额达3430亿元的340.7万件积案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当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效果非常明显。最关键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把突击、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变成我们今后日常的有效有力的执法活动。在这方面的机制建设,也是我们在清理现有积案过程当中去建设完善的的一个制度。包括人民法院、银行、公安、检察、税务等在内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起来,今后会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征信制度、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曝光制度、银行积极配合查询制度等等,现在已经建立起来,并正在完善过程当中,今后还会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促使那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了解认清形势,躲是躲不过去的,只会使你的生活更加难堪,积极地履行法院的裁判是唯一的出路。这个环境我们今后会进一步地建设起来。谢谢。
我们知道这样一个措施的推出是有背景的。当前,人民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人民法官在审判一线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为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们也不否认,有极少数的、极个别的法官,包括法院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违法乱纪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没有能够很好地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没有很好地规范审判业务行为和律师的职业行为之间的关系。所以,今天下午最高法院王院长在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力度。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问题,我们知道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近年来,最高法院又发布了“五条禁令”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处分条例,这其中就有相当的内容涉及到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规范法官和其他中介机构人员的关系问题。
在这方面,江苏法院也做了许多的探索和实践。早在2007年,江苏高院就与江苏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法官亲属从业情况的申报、公示制度,严格禁止法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到法官所在的法院代理案件。刚才提到的常州中院推出的单方退出机制,实际上也就是进一步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一个有力尝试和探索。从江苏高院来说,我们将进一步密切跟踪和总结常州中院的做法,进一步落实好公正廉洁司法的各项制度,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谢谢。
我代表中国人大网网友“异乡的人”向陈燕萍代表提一个问题,这位网友说,我是一个农民工,跟着同村人一起出来干活,干完了,却拿不到钱,找我来的包工头说,建筑公司一直拖着不给钱,他也没有办法,去法院打官司吧,我们当初也没签正式合同,算是口头协议。请问法官,像我们这样没钱没地位的人,到底能不能打官司?打的话,又能不能打赢呢?谢谢。
首先,我要告诉这位网友朋友,人民法院是老百姓的法院,是为老百姓保护合法权益的。不在于地位的高低,也不在于你是否有钱,都可以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劳动案件有仲裁前置程序,在劳动部门仲裁过程中是不收取费用的,对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话,每个案件的费用只预收10元,现在有的法院对这10元诉讼费也不收取了,可见打劳动纠纷官司不需要花很大的诉讼费用。农民工朋友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打不起官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地位不决定官司的输赢。决定是在是否有理有据、请求是否合法。
第三,我国《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上最大力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可见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是大的。农民工朋友要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干活之前,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有凭有据。如你反映的情况属实,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不与你们签订合同,你们也可以向施工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口头合同,包工头认可就行。不认可举证的困难要大一些。如果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证明的话,劳动部门调查处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结果也是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在法院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劳动者自己举证以外,我们农民工朋友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举证,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是可以打官司的,也是能够打赢官司的。谢谢。
刚才燕萍代表已经把这个问题讲得非常清楚了。我想再补充一点,与用工单位相比,农民工是一个。甚至不能签合同也要忍气吞声,而且这些人往往是没有证据在手的,我们法院也了解这种情况。因此,对于这样的为讨工钱而把官司打到法院的情况,法院都会依职权去指导农民工如何打赢这个官司,甚至法官会走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同时,我也还要强调,我们前两年看春晚,黄宏的一个小品中一句很有名的台词就是“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拖欠呐!”春晚小品都特别地把这样一句台词设计出来说明什么?保护、保护农民工是中央到地方的政府、司法机关格外重视的一件事情,希望我们的农民工在这个能不能够打官司、能不能够打赢官司上不要犹豫。我更要特别地强调那些用工单位,你们一定要注意对农民工、对权益的维护,否则,一旦被诉到法院,依法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给农民工工资,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谢谢。
我完全赞同陈燕萍法官和张军官刚才的意见。我想补充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发出了通知,全国各级法院司法实践中也是遵循通知精神,对农民工追索工资的案件,法院要体现“三优先”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刚才提到的这个案件,如果说,到了法院,经过查证属实,我相信这位农民工的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