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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 2024-08-31 | 作者: 小编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均需有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才能到用人单位工作,到就业地办理户籍手续。由于留学回国人员没有就业报到证,也没有落户介绍信,回国后在就业时就会遇到人事关系转移和户籍转移的问题。根据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为留学人员办理就业和落户手续服务。我们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国外学位)和出国前已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留学人员回国后落实好工作单位,办理就业报到证,以便日后进行调档、转正定级等人事劳动手续。落户介绍信可以帮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工作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

  单位性质的具体确定要参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等。对于单位性质有疑问或不确定,我中心将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4、有哪些机构可以为留学回国人员(获有国外硕士学位)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1)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2)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分局: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区县企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北京市属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1)联系并落实好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其类型和“单位立户管理办法”办理单位立户手续并承担相应义务。

  (2)准备申请材料。留学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如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档案调入和户籍确认等。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办理相关材料如接收函、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档案保管证明等。

  留学人员点击“就业落户”栏目,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按照网上要求,将所需申请材料交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得到领取审核结果通知后,留学人员本人带身份证件领取就业、落户文件。

  依法履行完善人事劳动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和用人制度,了解办事流程,他们的协助可以方便留学人员更快更好地投入业务工作。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只有45周岁(含)以下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才可以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时审核的重要文件之一,所以要在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之后,才能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9、未曾出国,通过远程教育或其他非传统学习方式获得了国外学位,能否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通过远程教育获得国外学位的,目前国家没有对此类问题的相关政策,所以还不能办理。

  在国内外均有学习经历,持有《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回国两年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11、实施外国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毕业生,能否申请就业落户手续?

  只获得外国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非在职全日制毕业生,并且已经获得中外合作办学学位学历认证书,毕业两年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信手续。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毕业生不在办理服务范围内。

  申请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毕业后回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要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二是毕业后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已经办理落户手续后需要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我中心只能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的落户手续,子女、配偶以及父母户口随迁不属我中心的服务业务范围,请在本人办完落户手续后,自行到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办理子女、配偶及父母的亲属投靠手续。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或本人人事档案。

  如果档案在个人手中,请联系用人单位保管档案或委托其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由其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也可以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存档手续,具体要求请查阅中国留学网“留学存档”栏目。

  14、到全国各地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手续都可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办理吗?

  到上海和深圳就职的留学人员落户手续请直接找当地人事局(引智办)办理,赴港澳台工作不存在落户问题,赴其它城市的落户手续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

  申请在京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在京用人单位负责递交申请材料。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必须亲自来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

  在京外就业落户及北京户籍在京工作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只要将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在京外就业的留学人员可以通过我中心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代办,也可以自己邮寄办理。具体方法请查阅中国留学网“就业落户”邮寄办理相关内容。

  档案一般存放在出国前最后就学或就职的单位,或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上述单位出具档案保管证明。出国时间较长的,户口有可能在毕业学校、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原籍派出所注销;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不能重办。自留学人员到用人单位履行就业报到手续开始,获硕士学位留学人员3个月/本科学位留学人员1年后,用人单位或者相应人才服务中心就可以为留学人员做转正定级等手续。之后更换单位只需在单位间办理调动手续即可。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不能办理落户及就业报到手续。

  北京市政府为鼓励和促进留学人员在京工作和创业,推出《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制度,该业务由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办理,具体办理要求和手续请登陆

  21、获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后,申办北京市落户手续应由哪个机构办理?

  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只能办理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京落户手续。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聘用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了更好的保障留学回国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动人事纠纷,因此要求出具相关社保证明。

  社保证明需要在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区级社保中心开具,具体开具要求请咨询相关社保中心,各社保中心有各自的标准格式。

  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已缴纳至少最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必须由申请单位缴纳,递交材料时需要出具最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例如:预约7月交材料,至少提供4、5、6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注:劳动合同、接收函、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及盖章必须与立户单位的名称一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不属于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适用于办理留学回国就业落户手续。

  如果在落户城市有自己的房产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定义以公安机关的要求为准,一般只包含配偶和父母),可将户口落在对应的地点;如果就职单位有集体户口或者在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有集体户口,可以落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

  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在京落户只能落户于直系亲属的户口或房产,即配偶、父母。

  不可以,必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户口才可以迁移。(我国某些省市户口已取消二元制,不再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该类省市居民就不适用此款规定。)

  27、出国前由国内毕业院校办理的“户口迁移证”仍在自己手中,回国后能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不可以。根据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必须先回原籍落上户口后再持原籍户口本办理到其他省市的就业落户手续。出国前毕业于北京的高校,毕业时间已超过两年且学生集体户口仍保留在学校的留学人员,必须先将户口迁回原籍,然后再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1)接收单位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要求员工档案必须经我中心转递;

  (4)申请在京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用人单位递交材料前需要将档案先调入我中心。

  以上情况需要先将档案调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短期存档手续。在三个月的档案保管期内,用人单位为留学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及落户手续,然后将档案和户口一并转往相关用人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

  根据相关政策,赴我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攻读学位或进修者目前可参照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法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就职于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不由我中心负责,请直接与总政、公安部等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31、回国后已经通过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地方人事与社会保障局(引智办)办理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和落户手续,是否还需要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根据北京市政府2009年5月13日颁布的《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360天)是在北京落户的条件之一,判断是否满360天的主要依据是留学人员护照所记录的出入境时间。

  33、关于“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之内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中“两年”时间如何界定?

  回国时间以留学人员本人护照所记录出入境日期为准,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

  留学回国人员不分应届和往届,一律没有三方协议,是否为应届,由用人单位界定。

  36、回国后到非户籍所在地工作,能否只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不办理落户手续,或者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办理落户手续?

  就业和落户手续必须同时办理。(如果不符合落户条件,就不能单独办理在京就业报到手续。)

  37、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能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38、如果户籍信息中的姓名、出生日期与留学期间的护照出生日期不一致能否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如果留学人员的户籍信息(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中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与留学期间的护照出生日期不一致,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由在京用人单位需要通过CA证书登录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预约时间,按照约定时间递交就业落户申请材料。

  申请在京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要在接到邮件通知后,按通知时间并备齐材料,到中心回国处领取就业落户相关文件。

  如果申请人状态已经变为“结果已通知”,说明该申请人的审核材料已经审核通过,如果未收到邮件,可能是由于部分邮箱会屏蔽我处发送的邮件,申请人需要发邮件至申请更换邮箱并重新发送审核结果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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