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了。选择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大幅精简,由原先的“一叠材料”变为“一纸承诺”,审批效能显著提升。
按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50 号)等法规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①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③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③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④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及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此外,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还需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的,只须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